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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管理,检验检疫检验检疫规范报检行为,证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检验检疫检验检疫《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检验检疫检验检疫《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法律法规的证明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检验检疫检验检疫第二条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申报的证明行为均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报检范围
(一)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的检验检疫检验检疫;
(二)输入国家或地区规定必须凭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证书方准入境的;
(三)有关国际条约规定须经检验检疫的;
(四)申请签发原产地证明书及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的。第四条 报检人在报检时应填写规定格式的证明报检单,提供与出入境检验检疫有关的检验检疫检验检疫单证资料,按规定交纳检验检疫费。第五条 报检单填制要求为:
(一)报检人须按要求填写报检单所列内容;书写工整、字迹清晰,不得涂改;报检日期按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报检日期填写。
(二)报检单必须加盖报检单位印章。第二章 报检资格第六条 报检单位首次报检时须持本单位营业执照和政府批文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取得报检单位代码。其报检人员经检验检疫机构培训合格后领取“报检员证”,凭证报检。第七条 代理报检单位须按规定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其报检人员经检验检疫机构培训合格后领取“代理报检员证”,凭证办理代理报检手续。第八条 代理报检的,须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供委托书,委托书由委托人按检验检疫机构规定的格式填写。第九条 非贸易性质的报检行为,报检人凭有效证件可直接办理报检手续。第三章 入境报检第十条 入境报检时,应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并提供合同、发票、提单等有关单证。第十一条 下列情况报检时除按第十条规定办理外,还应按要求提供有关文件。
(一)凡实施安全质量许可、卫生注册、或其他需审批审核的货物,应提供有关证明。
(二)品质检验的还应提供国外品质证书或质量保证书、产品使用说明书及有关标准和技术资料;凭样成交的,须加附成交样品;以品级或公量计价结算的,应同时申请重量鉴定。
(三)报检入境废物时,还应提供国家环保部门签发的《进口废物批准证书》和经认可的检验机构签发的装运前检验合格证书等。
(四)申请残损鉴定的还应提供理货残损单、铁路商务记录、空运事故记录或海事报告等证明货损情况的有关单证。
(五)申请重(数)量鉴定的还应提供重量明细单,理货清单等。
(六)货物经收、用货部门验收或其他单位检测的,应随附验收报告或检测结果以及重量明细单等。
(七)入境的国际旅行者,应填写入境检疫申明卡。
(八)入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在提供贸易合同、发票、产地证书的同时,还必须提供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的检疫证书;需办理入境检疫审批手续的,还应提供入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九)过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报检时,应持货运单和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出具的检疫证书;运输动物过境时,还应提交国家检验检疫局签发的动植物过境许可证。
(十)报检入境运输工具、集装箱时,应提供检疫证明,并申报有关人员健康状况。
(十一)入境旅客、交通员工携带伴侣动物的,应提供入境动物检疫证书及预防接种证明。
(十二)因科研等特殊需要,输入禁止入境物的,必须提供国家检验检疫局签发的特许审批证明。
(十三)入境特殊物品的,应提供有关的批件或规定的文件。第四章 出境报检第十二条 出境报检时,应填写出境货物报检单并提供对外贸易合同(售货确认书或函电)、信用证、发票、装箱单等必要的单证。第十三条 下列情况报检时除按第十二条规定办理外,还应按要求提供有关文件。
(一)凡实施质量许可、卫生注册或需经审批的货物,应提供有关证明。
(二)出境货物须经生产者或经营者检验合格并加附检验合格证或检测报告;申请重量鉴定的,应加附重量明细单或磅码单。
(三)凭样成交的货物,应提供经买卖双方确认的样品。
(四)出境人员应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办理国际旅行健康证明书及国际预防接种证书。
(五)报检出境运输工具、集装箱时,还应提供检疫证明,并申报有关人员健康状况。
(六)生产出境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企业,必须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包装容器的性能鉴定。
生产出境危险货物的企业,必须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使用鉴定。
(七)报检出境危险货物时,必须提供危险货物包装容器性能鉴定结果单和使用鉴定结果单。
(八)申请原产地证明书和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的,应提供商业发票等资料。
(九)出境特殊物品的,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应提供有关的审批文件。
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的一般流程是什么?
凡属法定检验检疫商品或合同规定需要检疫机构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证书的商品,对外贸易关系人均应及时提请检疫机构检验。我国进出口商品的检验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四个环节:\x0d\x0a(一)报验\x0d\x0a进出口报验是指对外贸易关系人向检疫机构申请检验。凡属检疫范围内的进出口\x0d\x0a商品,都必须报验。\x0d\x0a1.出口报验手续\x0d\x0a(1)填写“出境货物报验单”。报验人必须按报验单的要求详细填写,每份“出境货物报验单”仅限填报一个合同、一份信用证的商品。对同一合同、同一信用证,但标记号码不同者,应分别填写。报验一般在发运前7天提出。\x0d\x0a(2)应提供的单证和资料。出口报验时应提供下列资料:对外贸易双方签订的贸易合同及合同附件;信用证;生产经营部门自验合格后出具的厂检单正本;法定检验出口商品报验时,提供商检机构签发的运输包装容器性质检验合格单正本;实行卫生注册的商品,提供商检机构签发的卫生注册证书;实行质量许可证的出口商品,必须提供检验机构质量许可证书;凭样成交的应提供双方确认的样品。\x0d\x0a2.进口报验手续\x0d\x0a进口商品的报验人应在一定期限内填写“入境货物报验单”,填明申请检验鉴定项目的要求,并附合同、发票、海运提单(或铁路、航空、邮包运单)、品质证书、装箱单,接、用货部门已验收的应附验收记录等资料,向当地检验部门申请检验。如货物有残损、短缺,还须附理货公司与轮船大副共同签署的货物残损报告单、大副批注或铁路商务记录等有关证明材料。\x0d\x0a报验后,如发现报验单填写有误或客户修改信用证使货物数量、规格有变动时,可提出更改申请,填写“更改申请单”,说明更改事项和原因。\x0d\x0a(二)抽样\x0d\x0a检疫机构接受报验后,需及时派人到货物堆存地点进行现场检验鉴定。其内容包括货物的数量、重量、包装、外观等项目。现场检验一般采取国际贸易中普遍使用的抽样法(个别特殊商品除外)。抽样时须按规定的抽样方法和一定的比例随机抽样,以便样品能代表整批商品的质量。\x0d\x0a(三)检验\x0d\x0a检疫机构根据抽样和现场检验记录,仔细核对合同及信用证对品质、规格、包装的规定,弄清检验的依据、标准,采用合理的方法实施检验。\x0d\x0a(四)签发证书\x0d\x0a对于出口商品,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凭《出境货物通关单》进行通关。如合同、信用证规定由检疫部门检验出证,或国外要求签发商检证书的,应根据规定签发所需证书。\x0d\x0a对于进口商品,经检验后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进行通关。凡由收、用货单位自行验收的进口商品,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向检验检疫局申请复验。如复验不合格,检疫机构即签发商检证书,以供对外索赔。
出入境检验检疫一般报检程序有哪些?
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是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依照国家检验检疫法律法规规定,对进出境的商品(包括动植物产品),以及运载这些商品、动植物和旅客的交通工具、运输设备,分别实施检验、检疫、鉴定、监督管理和对出入境人员实施卫生检疫及口岸卫生监督的统 称。
其一般操作流程是:
入境:报检——计收费——形式放行——检验检疫(抽采样)——签证放行(特殊商品除外)
出境:报检——检验检疫(抽采样)—计收费——签证放行
出入境检验检疫实行“六一”工作模式:一次报检、一次抽(采)样,一次检验检疫、一次卫生除害处理、一次记收费、一次签证放行。
商检与检验检疫的区别是什么?
区别在于范围的大小。
报关报检是指有关当事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外贸易合同的约定或证明履约的需要,向检验机构申请检验、检疫、鉴定或准出入境或取得销售使用的合法凭证及某种公证证明所必须履行的法定程序和手续。
检验检疫一般是指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商品检验的总称。其中的商品检验即为商检。
商检即商品检验。一般用于进出口贸易,由商检机构出单证明你的货物经检验符合怎样的品质和数量。商检是检验检疫中的一种。
简单来说,报检员向检验检疫局报检,验检疫局进行商品的检验检疫,叫商检。
海关查验是以经过审核的单证为依据,对货主申报的内容进行直接实际的核实和查对,由海关执行。
检疫查验是指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出入境的各种管理对象实施的医学检查和卫生检查,包括商品的质量、规格、数量、重量、包装以及是否符合安全、卫生要求。报关报验的依据主要以买卖合同(包括信用证)中所规定的有关条款为准。
中国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或国际条约、协议的规定,有一部分进出口商品及其运输工具必须经过商检机构的检验。未经检验合格的,不能出口或不能在国内销售、使用。而这类商品及其运输工具的报关报验就称为法定检验。
海关查验与检疫查验不同,分别由不同的政府部门提出和执行,而二者查验的内容也不相同。
出入境检验检疫的范围
出⼊境检验检疫报检范围包括:
1、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出⼊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的。具体包括:
(1)列⼊《出⼊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录》内的货物;
(2)⼊境废物、进⼝旧机电产品;
(3)出⼝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性能检验和使⽤鉴定;
(4)进出境集装箱;
(5)进境、出境、过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
(6)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装载容器、包装物、铺垫材料;进境动植物性包装物、铺垫材料;
(7)来⾃动植物疫区的运输⼯具;装载进境、出境、过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的运输⼯具;
(8)进境拆解的废旧船舶;
(9)出⼊境⼈员、交通⼯具、运输设备以及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李、货物和邮包等物品;
(10)旅客携带物(包括微⽣物、⼈体组织、⽣物制品、⾎液及其制品、骸⾻、⾻灰、废旧物品和可能传播传染病的物品以及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和携带伴侣动物;
(11)国际邮寄物(包括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微⽣物、⼈体组织、⽣物制品、⾎液及其制品以及其他需要实施检疫的国际邮寄物);
(12)其他法律、⾏政法规规定需经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其他应检对象。
2、输⼊国家或地区规定必须凭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证书⽅准⼊境的;
3、有关国际条约规定须经检验检疫的;
4、对外贸易合同约定须凭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证书进⾏交接、结算的;
5、申请签发⼀般原产地证明书、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等原产地证明书的。
(⼆)《出⼊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录》
以《商品分类和编码协调制度》为基础编制⽽成,包括了⼤部分法定检验检疫的货物,是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对出⼊境货物实施检验检疫的主要执⾏依据。其中海关监管条件、检验检疫类别代码含义如下:
海关监管条件代码:
A:表⽰对应商品须实施进境检验检疫;
B:表⽰对应商品须实施出境检验检疫;
D:表⽰对应商品海关与检验检疫联合监管
检验检疫类别代码:
M:表⽰对应商品须实施进⼝商品检验;
N:表⽰对应商品须实施出⼝商品检验;
P:表⽰对应商品须实施进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检疫;
Q:表⽰对应商品须实施出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检疫;
R:表⽰对应商品须实施进⼝⾷品卫⽣监督检验;
S:表⽰对应商品须实施出⼝⾷品卫⽣监督检验;
L:表⽰对应商品须实施民⽤商品⼊境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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